(2015)开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春生、李春利与魏勇金、徐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李春利,魏勇金,徐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李春生。原告李春利。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金。被告徐肖。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街与金马路交叉口北海商务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李春利与被告魏勇金、徐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