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曾某、范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范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甲、范某在从化市鳌头镇龙聚村塘队经营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赌客参与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达500人次,两名被告人共获利约5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已将非法获利500元上缴。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曾某乙培、王某、曾某乙明、曾某乙飞、曾某乙林、邹某建、曾某乙棉、谭某英、黄某妹、曾某乙星、胡某乙启、曾某乙光、曾某乙波的供述,被告人曾某甲、范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缴款情况说明,两名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赌资、赌具的照片,上述多名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已退赃,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收缴的赌资153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违法所得5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萧童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