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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叙华与周维维、周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叙华,周维维,周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朱叙华,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成春,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维维,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顺昌,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叙华诉被告周维维、周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叙华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叙华负担。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