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叙华与周维维、周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叙华,周维维,周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朱叙华,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成春,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维维,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顺昌,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叙华诉被告周维维、周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叙华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叙华负担。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