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32号原告李某甲,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某乙,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