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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32号原告李某甲,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某乙,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