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曲阳县艺城雕刻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张勇。被告曲阳县艺城雕刻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许城东村北(定龙公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月明,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曲阳县艺城雕刻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长房勤代理审判员牛育红代理审判员马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盛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