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郑为守、杨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郑为守,杨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蔡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平。被执行人郑为守。被执行人杨莉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郑为守、杨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5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为守、杨莉萍归还借款本金2,535,792.12元及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32,27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为守、杨莉萍为购买本市古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上述房屋被设定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审理认为,因上述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为预告登记,因此申请执行人在作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仅享有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房屋已享有现实的抵押权。根据上述情况,目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不享有优先抵押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只是一般债权人。另查,本市古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权利人为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预购房屋权利人为被执行人郑为守、杨莉萍,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建行徐汇支行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第一预查封人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之后分别为浦东、闵行法院,本院为第四顺序预查封人。基于该房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目前尚不具备处分条件。另经本院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为守、杨莉萍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郑为守、杨莉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徐执字第1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沈怡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