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709号原告: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晓峰。委托代理人:潘军凯、林凤娥。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荣。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