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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梁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