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大勇与洪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大勇,洪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兰大勇,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洪建军,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肖少辉,总经理。原告兰大勇与被告洪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大勇、被告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兰大勇住宁国市河沥商贸街B区1号楼3单元201室,现在宁国市城镇承包小型建筑工程;2015年1月31日6时40分,被告洪建军驾驶皖P×××××号二轮摩托沿宁国市城区高桥路由河沥溪交警中队往河沥溪办事处办公大楼行驶,途经百合家园门口处,与原告兰大勇骑行的皖P×××××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洪建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兰大勇无责任。该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购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宁国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两肺挫伤并住院治疗,2015年2月9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2周;2015年2月24日,原告复诊,医生又建议休息半个月。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4186.54元,电动车维修费550元;另,被告洪建军已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元。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付其各项经济损失5864.64元(含医疗费4186.54元、误工费39天×122.9元即4793.1元、护理费10天×97.5元即975元、住院伙食费10天×18元即180元、营养费10天×18元即180元、车辆维修费550元,共计10864.64元,扣除被告洪建军已支付5000元,余款5864.64元)。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洪建军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864.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宣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兰大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86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建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曼附: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