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永州市双牌县公路局与卢汉华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双牌县公路局,卢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双牌县公路局。驻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41号。法定代表人陈靖文,局长。被执行人卢汉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永双)路政处罚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2015)双行执字第16号行政裁定及受理通知书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双牌县公路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卢汉华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公路局撤回强制执行(永双)路政处罚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晓明审 判 员 陈顺林人民陪审员 黄黎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