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尹钟明与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钟明,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180号原告:尹钟明,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47-4号2-5-2。被告: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6-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鈺,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汉族,1975年7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44-4号2单元501,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钟明诉被告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钟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