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强与被告陈华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陈华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志强,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6。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虹,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郭峰、万庆才,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陈华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志强承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