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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仲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文弢与陕西品度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弢。被执行人:陕西品度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陕西品度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5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品度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4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陕西品度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仲执字第000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