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XXX号商茂世纪广场23层。负责人KARL-HEINZEMBERGER,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必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