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玉山王东生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山,王东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社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山,男,47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社旗县唐庄乡沙河村河营。被告人王东生(曾用名王东升),男,35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社旗县唐庄乡沙河村河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前后,被告人李玉山和王东生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周长海在社旗县城郊乡高庄村周家组潘河东岸、东大桥北地内种植的81棵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于2015年3月14日至15日将其中的72棵杨树砍伐,卖给从事木材收购的毕文金。经鉴定,该72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1.546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对滥伐树木的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的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为办理林木采伐证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玉山、王东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玉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王东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