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波与王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王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091号申请人杨波,居民。被执行人王同华,居民。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王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918号判决中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终结本次程序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南金俭审 判 员 梁 勇助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全照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