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晏玉亮与秦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玉亮,秦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晏玉亮。被告秦元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玉亮诉被告秦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玉亮以被告秦元英现去向不详、无法与其联系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玉亮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玉亮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晏玉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