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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明禅与许明禅、温美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明禅,温美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冯智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明禅,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07134618,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永门村。被告温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禅、温美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6元,由被告许明禅、温美德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