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祥平申请执行王乔、王山林其他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6号申请人李祥平。被执行人王乔。被执行人王山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祥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乔、王山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中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