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1号附4-2号。负责人张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碧忠,公司技术副院长。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城工大道老村岩安置点外侧。法定代表人黄绪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仲斌,昆明建伟律师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坤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碧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原告)与赤水市诚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签订承包“赤水互通北侧地——赤水市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规模20.3万㎡,合同约定总设计费406万元,合同约定本工程方案设计费50万元,施工图设计费按所出施工图面积的20元/㎡结算。现原告己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合同约定方案设计费500,000.00元)、方案调整设计(承诺约定方案调整设计费20,000.00元)、一期1号楼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918,000.00元),同时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提交一期1号楼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要求被告应支付应付总设计费128.80万元的1‰违约金296,240.00元(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5月4日共计230天),上述共计设计费为158424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赤水市城工大道片区高速公路互通北侧地块的土地开发权。2014年5月5日,发包人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设计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1、住宅:建设规模33F、6.4+2.8万㎡,费率20元/㎡���估计设计费184万元人民币。2、物流市场:建设规模8F、9.1+2.0万㎡,费率20元/㎡,估计设计费222万元人民币。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6份、提交时间2014年5月26日。2、施工图8份、提交时间2014年9月15日。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406万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原则。第一次付费、5.0万元,付费时间: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15.0万元、付费时间:平面功能建设单位认可三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0.0万元、付费时间:建设单位要求出方案三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20.0万元,付费时间:方案审査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付费时间:每期根据施工图纸进度审查通过后补足余款按每平米20元结算。说明:……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它: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盖章签名确认。合同��订后,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50,000.00元,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诚信物流一期项目全部施工图,被告应支付方案设计费500,000.00元、诚信物流一期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费919,705.40元(45985.27㎡×20元/㎡=919,705.40元)。同时,由于项目方案设计条件发生变化,需对项目设计方案重新处理,被告同意增加设计费20,000.00元,上述合计1,439,705.40元,扣减己付150,000.00元,被告实际应付原告设计费1,289,705.40元。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追收,并承担违约金296,2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各阶段设计成果,《承诺书》、关于申请解决诚信集团,赤水互通北侧地块物项目设计费的函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赤水互通北侧地块的土地开发权,委托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地块进行勘察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诚信物流一期项目全部施工图,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和诚信物流一期项目全部施工图费用1,419,705.40元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黄绪安涉嫌犯罪被刑拘,工程项目停建,原告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因为该合同属技术设计合,原告对前期工程设计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和掌握基础资料,如果解除将会给被告造成更大的损失,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不宜解除,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虽然被告未按时支付设计费有一定的违约行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黄绪安涉嫌犯罪被刑拘,该工程项目只是暂时停建,待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后,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所以,原告请求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设计费,其行为己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给付尚欠原告设计费1,419,705.40元的义务,扣减已付150,000.00元,实际应付1,269,705.40元。原告请求违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仍继续履行,并未给原告造成较大的违约损失,且原告亦未提供��约损失的相关证据,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诺因设计条件变更同意增加设计费20,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继续履行。二、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设计费1,289,705.4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29.00元,由被告赤水市城信集团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坤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涛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