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智勇,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中央公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