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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胡璨与芜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璨,芜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胡璨,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豪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