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建荣与罗海保、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荣,罗海保,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赵建荣。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海保,年龄不详,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委冯家兜村。被告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法定代表人卢爱琴,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保金,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杨福金,该村委会法制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荣诉被告罗海保、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