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建忠诉杨生智、马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忠,杨生智,马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马建忠,男,回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杨生智,男,回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马世民,男,回族,现年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忠诉被告杨生智、马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忠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杨建新助理审判员 高远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