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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建忠诉杨生智、马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忠,杨生智,马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马建忠,男,回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杨生智,男,回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马世民,男,回族,现年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忠诉被告杨生智、马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忠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杨建新助理审判员  高远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