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0819618-7。法定代表人:季玉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波,公司法务主管。被告: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北金色花园小区16号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6631395-9。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5元,减半收取11787.5元,由原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金国审 判 员 程晓梅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