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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涂佳、罗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涂佳,罗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佳,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志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佳、罗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祝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