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雅丽与王增先、娄建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丽,王增先,娄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李雅丽,女,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美丽,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增先,男,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娄建康,男,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李雅丽诉被告王增先、娄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增先、娄建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王增先在原告处借现金70000元做生意用,被告娄建康做担保人,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约定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愿还钱。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王增先在原告处借现金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娄建康为担保人,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增先向原告李雅丽借款70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增先应予清偿,被告娄建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原、被告系自然人,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增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雅丽借款70000元。被告娄建康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时 斌人民陪审员 李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