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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富田肥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富田肥业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富田肥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法定代表人:杨贵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8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