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张红菊、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张红菊,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负责人姚青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生荣,该行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红菊,无职业。被告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张红菊、湖北裕泰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捷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段京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