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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联真与陈德派、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真,陈德派,乐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陈联真,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被告陈德派,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乐桂香,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真与被告陈德派、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联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羽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