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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金元、彭桂枝与宁国市人民医院、王汪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元,彭桂枝,王汪平,宁国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元,男,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桂枝,女,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东路。法定代表人:程朝晖,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汪平,男,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李金元、彭桂枝与被上诉人宁国市人民医院及原审原告王汪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元、彭桂枝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振华,被上诉人宁国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陆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王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63元,退还上诉人李金元、彭桂枝。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汪令璋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