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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乔某某、雷某某、贺某某、乔某、马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乔某某,雷某某,贺某某,乔某,马某某,李笙瑜,白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营业部职员。被告乔某某被告雷某某被告贺某某,系雷某某妻子。被告乔某被告马某某,系乔某妻子。被告李笙瑜被告白某某,系李笙瑜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乔某某、雷某某、贺某某、乔某、马某某、李笙瑜、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免收。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