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星亮诉陈胜利、苏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星亮,陈胜利,苏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贾星亮,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杜明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陈胜利,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苏培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旗。原告贾星亮诉被告陈胜利、苏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星高诉称,2012年8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7万元,约定月利率3%,二被告借款二年多以来只偿付了11000元,剩余359000元及利息虽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互付连带还款付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文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星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伊 亮审 判 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