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彭圣淋与农家强、卢善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圣淋,农家强,卢善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彭圣淋。被执行人农家强。被执行人卢善业。本院在执行彭圣淋申请执行农家强、卢善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靖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农家强、卢善业向申请人彭圣淋支付货款26200元,但被执行人农家强、卢善业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农家强、卢善业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登记信息,家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