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庆喜与杨平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喜,杨平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杨庆喜。被告杨平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喜诉被告杨平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庆喜负担。审判员 白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