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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月云与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云,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834-1号原告杨月云。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张鸿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居,1972年5月3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月云诉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因原告部分诉请,涉及工伤认定及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并于2015年7月10日到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本案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月云撤回对河南省鸿达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杨月云承担。审 判 长  孟令旺审 判 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李纪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