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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裕金卡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裕金卡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春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裕金卡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腾,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裕金卡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新公司以已经与富裕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新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6元,减半收取209.9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瑞香代理审判员  刘自正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