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昌国与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国,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义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国,居民。被执行人左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昌国与被执行人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义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昌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义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昌国发现被执行人左勇如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