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秦红霞,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本情况基于本案要素式审理的情况,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十月十三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子昊随原告王某生活;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多次报警;三、被告赵某甲在河北省气象局工作,月工资3000元左右;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1、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一区17号楼1单元501室(56.74平米)单元楼一套。2、冀A×××××号轿车一辆,登记车主是被告同事李然(被告所述)。冀A×××××号汽车一辆、冀A×××××号汽车一辆;五、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欠王长进37000元;六、原被告2013年农历2月份左右分居。(以上事项以无争议的要素项为准)。有争议的事项为:一、共同债务。(以上事项以有争议要素向为准)判决理由及结果综合以上认定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年××月××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十月十三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赵某乙,原告双方于2013年2月份左右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因家庭矛盾报警,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赵子昊现随原告王某生活,经征求其意见愿意随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赵子昊同意依法确定。因赵子昊现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成长,赵子昊随原告王某生活为宜。被告赵某甲在河北省气象局工作月工资3000元左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摘录】。本院确认抚养费按25%计算为750元,原告诉求为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共同财产:1、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一区17号楼1单元501室(56.74平米)单元楼一套。2、冀A×××××号轿车一辆,登记车主是被告同事李然(被告所述)。冀A×××××号汽车一辆。冀A×××××号汽车一辆。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王长进37000元,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它被告所提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进行财产价格评估,双方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对于本案共同财产不做处理,可另案解决。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已无和好的愿望,又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赵子昊随原告王某生活;三、自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甲每月给付赵子昊抚育费75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给付一次);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0元,被告赵某甲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及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