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任某,居民。被告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