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勇申请执行芬彩霞曹金星曹金辉丁海燕罗建军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勇,芬彩霞,曹金星,曹金辉,丁海燕,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邱勇,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芬彩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曹金星,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曹金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丁海燕,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罗建军,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建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建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118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