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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贝特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明凤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87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坤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杜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