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委托代理人:阎欣。被执行人李延波,男。被执行人孔令宇,男。被执行人崔明德,男。被执行人陈庆安,男。被执行人王学国,男。被执行人张晓波,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24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李延波、孔令宇、崔明德、陈庆安、王学国、张晓波新的线索,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