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与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贵庚,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楚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霍敏仪,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诉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性质上是港区原煤场筛场费用承担协议。本案所涉及的《关于煤炭筛分场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对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起诉,该条款有效应予遵守,其次,本案争议是港区场地经营场所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综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即使法院认为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应依法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院或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向珠海港高栏港务有限公司租用高栏码头1.5万平方米的场地后,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与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就该场地使用订立《关于煤炭筛分场地的协议》,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依约将场地交给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协议中约定由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租赁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要求向珠海港高栏港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与场租赁费用等。原审法院认为,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以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约定未支付租赁管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属于因不动产使用纠纷提起的诉讼,且使用方式不属于港口作业范畴。双方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认定无效,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案件为不动产使用权纠纷错误。理由:一、本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而是港区原煤分筛场费用承担协议。在《关于煤炭筛分场地的协议》第6条对管辖权有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显然,合同对管辖已经有了约定,甲方所在地也就是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而非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二、本案即使属专属管辖,也是海事案件。《关于煤炭筛分场地的协议》第一条约定租赁高栏港港区煤炭分筛场,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涉及码头的设备使用、人员进出、货物装卸、环境污染等进行监督”所以办案件是港区场经营发生的纠纷,不是房屋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履行实际情况,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件为海事案件,为广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上诉请求: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本院查明,2013年7月,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与珠海港高栏港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煤炭筛分场地租用协议》,由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以每月场地租赁管理费用9元/平方米的价格租赁珠海港高栏港务有限公司共1.5万平方米的场地。2014年7月29日,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关于煤炭筛分场地的协议》,约定,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知悉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与珠海港高栏港务有限公司签署的《煤炭筛分场地租用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条款及责任,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该租用协议项下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签署并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且承担租用协议项下的所有经济责任。该协议第6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向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是以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约定未支付港区原煤分筛场租赁管理费为由提起的诉讼,本案事实不涉及物权设立和物权变动的情形,属一般的普通合同,故本案为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第6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向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