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运喜与赵林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运喜,赵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51号原告闫运喜,男,汉族。被告赵林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慧川,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运喜诉被告赵林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运喜对被告赵林清撤回起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运喜,被告赵林富的委托代理人张慧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运喜诉称,被告赵林清于2011年借原告50000元一直未还,在2013年10月,赵林清找他哥赵林富做担保,在赵林清的家,签下了还款协议,内容为:被告赵林清欠原告的50000元,在2014年底分二次还原告,前半年和后半年,如果赵林清不还,由赵林富偿还。赵林富是担保人,结果前半年赵林清还了原告25000元,后半年跑路了,其哥赵林富避而不见,不履行协议,我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剩余款25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6日计算到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赵林富辩称,我在2013年10月份才提供担保,担保内容里没有说明有利息,根据原告诉状赵林清偿还25000元,原告与赵林清之间的手续也未变更,还是50000元的借据,因赵林清是本案的债务人,原告撤回对赵林清的起诉,导致本案无法查明赵林清是否已经还清闫运喜全部借款,赵林富作为一般担保人,在原告撤回对主债务人诉讼的时候,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赵林清借原告闫运喜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10月29日,在原告弟弟闫红军的调解下达成了还款协议,内容为:“赵林清还闫运喜款项,愿以2014年分二期归还伍万圆,每半年贰万伍仟圆。经协商赵林清不还由赵林富偿还”。调解人闫红军和闫运喜、赵林清、赵林富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赵林清与赵林富系亲弟兄关系。之后赵林清偿还原告闫运喜25000元,下欠25000元未付。另查明,原告闫运喜在本案审理中,因赵林清网上在逃,下落不明,不能到庭为由撤回对赵林清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10月16日借条;证据2、2013年10月29日还款协议书;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2011年10月16日赵林清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2013年10月29日赵林清、被告赵林富向原告闫运喜出具的还款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赵林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赵林富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对赵林清撤回起诉,现只要求被告赵林富还借款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赵林富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在还款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在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保证人承担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赵林富承担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赵林富辩称,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承担连带保责任,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林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运喜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二、驳回原告闫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赵林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