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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廷俊与董海渤、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俊,董海渤,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813号原告:张廷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海渤,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海渤,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原告张廷俊与被告董海渤、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迪丽努尔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廷俊、被告董海渤、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廷俊诉称,2014年,原告张廷俊将种植的玉米销售到被告经营的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合作社,当时被告承诺在十天之内付清全部的玉米款,但是过了两个月后被告仍然不给付。后双方在额敏县玛热勒苏乡司法部门的调解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该款2015年4月2日前付清,同时约定月率按两分计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玉米款无果,故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8100元,利息4000元,合计52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海渤辩称,原告的玉米是卖给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了,跟被告没有关系,合作社是股份制,不是哪个人的。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辩称,作为合作社的个人,我认可这笔玉米款,并愿意承担利息,2015年10月27日前可以给付。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15年1月27日欠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欠玉米款48100的事实。被告董海渤质证认为:不认可,这笔玉米款与我个人没有关系。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店质证认为:认可。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以上举证、质证、认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原告张廷俊将种植的玉米交售给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当时被告承诺在十天之内付清全部的玉米款。后双方经额敏县玛热勒苏乡司法所调解后,2015年1月27日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该款于2015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每月利率按2‰计算,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欠原告张廷俊48100元玉米款的事实存在,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实属不当。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向原告支付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被告董海渤系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合伙人,故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现主张五个月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利率的计算不违反国家相关利率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廷俊玉米款48100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52100元。二、被告董海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争议标的数额521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投递费130元,合计681元(原告张廷俊已预交),由被告额敏县海纳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6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迪丽努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