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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瑞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瑞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曹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红,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瑞权,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瑞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