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前锋与姜国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锋,姜国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张前锋。委托代理人董新艳,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安。委托代理人姜冬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前锋与被告姜国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前锋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前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前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前锋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