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宇昕与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昕,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宇昕,女,1972年11月14日生,满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亚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宇昕与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丰县馨英药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王 维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