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彩维与赵中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中亮,杨彩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中亮(赵忠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彩维。委托代理人吕修叶,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中亮因与被上诉人杨彩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商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赵中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赵中亮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上诉人赵中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